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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情况

破产程序中的融资结构如何设计

企业即使在破产保护下也能继续运营,往往取决于是否存在新的融资来源;这类融资的条件通常是程序中争议最大的议题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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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程序中融资的目的

破产程序中的融资(DIP融资)旨在使企业能够继续向供应商付款、向员工发放工资,并维持核心运营。

没有这笔融资,企业运营可能突然中断,这会大幅降低持续经营价值和所有债权人的清偿率。

优先地位的谈判

提供DIP融资的一方通常要求获得高于所有现有债权的优先地位(超级优先权),这可能需要现有担保债权人的同意。

现有优先贷款人并无义务接受这一优先安排;因此构建DIP融资通常需要与现有债权人进行单独的谈判过程。

融资来源的选择

DIP融资有时由现有优先贷款人提供,有时由新的私募股权或私募信贷投资者提供;无论哪种情况,提供融资的一方都可能在程序结束时获得强有力的控制地位。

新投资者提供DIP融资,通常被解读为该投资者有意在破产后收购该企业的信号。

预算与支出控制

DIP融资几乎总是与详细的每周或每月现金预算挂钩;企业若偏离该预算,可能需要获得融资提供方的批准。

这一控制机制限制了融资提供方的风险,但也大幅缩小了管理层的运营灵活性。

与退出策略的关联

DIP融资的期限通常根据破产程序的预期时长设定,并且大多计划在程序结束时转化为永久性融资或出售。

因此,DIP融资不应被设计为孤立的救助工具,而应作为最终退出策略的第一阶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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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每个破产程序都需要DIP融资吗?

不是;若企业拥有充足的现金或经营收入,程序可以在没有DIP融资的情况下推进,但这在大型案件中较为少见。

谁可以提供DIP融资?

现有贷款人、私募信贷基金、私募股权投资者,或在某些情况下的战略买家。

超级优先权地位意味着什么?

意味着DIP融资提供方的债权将在现有担保债权之前得到偿还;这一地位通常需要法院批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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